【颐衡动态】颐衡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 2022-09-30 浏览次数:306

人总会遇到难处,请求亲朋好友的帮忙也是人之常情,“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默认规则也是支持这种借贷关系的基础。但是实际生活中,借钱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借贷纠纷导致朋友变仇人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如何在借给朋友钱的时候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如何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9月27日上午,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莉莉、王晓雨做客半岛问法热线,就“借贷纠纷”话题回答了市民的提问,并从专业的角度为市民讲解了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该注意到问题。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刚刚接通,两部热线电话就先后响起,王莉莉律师接起了市民刘先生的来电。“多年前我借给原先的邻居10万元钱,当时对方打了借条,约定两年内还钱,但是两年后对方迟迟没有还钱的迹象,我多次找他催款,他就是说自己没钱,还不了。”刘先生告诉王律师,两家关系一直不错,起初没有想要闹到法院,但是对方的态度让刘先生很不爽。“对方摆明了是不想换钱,最终我也把他告上了法庭,我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转账记录以及借条等证据,法院判决对方还我钱。”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虽然法院判决了,但是自己的钱到现在还是没有要回来。“这个邻居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

在接线的过程中,刘先生告诉了王莉莉律师一个新的情况。“最近我才知道,邻居两口子已经离婚了,现在我该怎么办?”针对刘先生的问题,王莉莉律师进行了分析:“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种措施,首先就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其次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他的微信或者是支付宝,毕竟当今社会这两种支付方式最为普遍;第三如果刘先生能够有线索证明对方在这个诉讼期间有大额的财产转出,而对方又不能做出一个合理说明,这一部分财产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回。”

关于刘先生提到的对方已经离婚的情况,王莉莉律师也进行了专业的解答。“如果说对方是在诉讼过程当中离婚的话,可能涉及到一个假离婚者债务转移的问题。我们也可以去申请追加他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或者说即便他们离婚发生在诉讼之前,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是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话,刘先生也是可以追加他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王律师表示,目前刘先生需要做的就是,找到对方的财产线索。

在王莉莉律师接听市民来电的同时,王晓雨律师也接到了类似问题的提问。“我借给了朋友3万元钱,对方一直拖着不还,我也起诉了,虽然我胜诉了但是到现在钱也没有拿回来,都快20年了,我能不能要精神损失费?”市民孙先生来电表示,因为这件事自己家里人都一直埋怨自己。

“要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时约定了期内利息的话,可以进行主张,另外,根据法院判决,应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迟延履行,这两部分钱可以加在本金里面一块去主张。”王晓雨律师表示,为了避免损失市民在出借钱款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一下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方的偿还能力,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要不回钱的尴尬境地。

针对当天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也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市民有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进行参考。

问题一:欠款人离世,我的欠款还能要回吗?

  市民于先生今年1月份借给朋友10万元,借条上约定今年7月20日为最后还款日。今年5月份,朋友因故去世,朋友的妻子和孩子还在。于先生咨询律师,他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说法:于先生的朋友离世,看其财产是否有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于先生可以根据遗产的继承情况,向他朋友的继承人讨要欠款。

  问题二:法院强制执行终本后,可否越级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民李先生的前妻在2016年时向李先生借了5万元,到了还款日期,前妻也没有还钱。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判决其前妻归还李先生的借款。后李先生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可法院通过查控,并没有发现前妻名下有财产,只好终结本次执行。李先生向咨询律师,他可否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上是不允许越级申请强制执行的。因此李先生想向中院的法官提出强制执行是不能实现的。

  问题三:欠款人找不到了,我该怎么要回欠款?

  市民丁女士的朋友徐先生,在2018年时以做生意为由,2次向丁女士借款。当时写了借条后,丁女士分两次给徐先生总计70万现金。当时现金并不是从银行提出的,而是丁女士家中现有的。徐先生当时住在城阳某地,徐女士曾经前去要过欠款,但当时没有录音。后该地拆迁,徐先生便不见了踪迹,丁女士多次打电话也联系不到徐先生了。现丁女士手中只有留着徐先生身份信息的借条,想询问律师自己该怎么要回欠款?  

律师说法:丁女士的这个情况要起诉比较困难。首先丁女士只有两张借条,并没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且没有银行的提款证明,也没有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因此她和徐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好确定。而且借款到期后的催款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也是个问题。建议丁女士重新固定一下证据,比如现金的来源证明等,还有就是想办法联系上徐先生,以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各种方式将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重新确定下来。

  问题四:借条与转账凭证记载的金额与权利义务双方均不一致,能否要回欠款?

市民邓先生与姜先生是朋友,2012年年底,姜先生因购买钢材急需资金,遂向邓先生借款40万元。根据姜先生的指示,邓先生向钢材供应商王经理转账40万元。后姜先生偿还邓先生5万元,并就剩余款项35万元向邓先生出具了借据,确认该借款事实。但之后邓先生多次催要,姜先生拒不偿还。当时邓先生在电话催款时做了录音,姜先生认可上述借款过程,以及邓先生一直在向其催款。因为当时的转账凭证金额与借条的数目不一致,且收款人与欠款人也不一致,邓先生想咨询律师自己的钱能要回来吗?  

律师意见:尽管转账凭证上显示的是邓先生与王经理关于40万元的交易记录,而借条中显示的是邓先生与姜先生关于35万元的借款交易,借条与转账凭证记载的金额与权利义务双方均不一致,但邓先生掌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了整个还款事实。而姜先生主张上述借款事实并不存在,系其他商业行为,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进行举证并做出合理说明,因此邓先生要求姜先生偿还欠款的主张,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五:妻子强迫自己写下的欠条,我需要偿还吗?

  市民陈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要购买房屋首付不够,陈先生向弟弟借款12.5万元,并向弟弟出具了借条。王女士得知后,以离婚相逼,要求陈先生向丈母娘出具相等金额借条,该借条由王女士书写,并强迫陈先生签字。后因陈先生与其兄弟姐妹共同筹钱为陈先生父母在县城买房,陈先生出钱35000元,王女士认为陈先生不该出钱为其父母在县城买房而与陈先生反复争吵,并要求陈先生向丈母娘签下欠条,像签第一张借条一样,由王女士书写,强迫陈先生签字。上述两张借条共计16万元整。目前陈先生与王女士已经离婚,王女士的母亲拿着陈先生当年被逼签下的借条,要求陈先生还款。陈先生想咨询律师,这个钱自己需要偿还吗?  

律师说法:根据陈先生的讲述,他与王女士的母亲之间并没有借款合意。陈先生完全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夫妻感情被迫与其前妻签订借条。且陈先生与王女士的母亲之间没有任何金钱往来,并没有发生过实际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王女士母亲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管基于何种情形,都不要违背真实意愿及事实签订借条等书面材料,以免将自己置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之中。

  问题六: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先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市民汤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某公司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汤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汤先生,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汤先生咨询律师,之前和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说法:根据汤先生的讲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某公司与汤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某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某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某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因此买卖合同有效,而借款合同终止。

王晓雨律师:

一上午的电话咨询解答,发现现在大家普遍还是法律意识比较弱,比如给别人借了钱手里掌握的证据材料只有借条,再比如拿了借条就觉得自己追偿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在这里律师建议,日常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据、转账凭证以及催款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旦到期,对方就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借款期限到期后,大家在保存好充分证据的同时,也要及时地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王莉莉律师:

今天来电咨询的市民多是借款之后,债务人躲避债务不还钱,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赢了官司,但是赢不回钱”来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律师有以下建议:1、查封他们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2、列为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3、看看是否符合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4、看看其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

判例参考:

判例一:老板借给员工钱从员工工资中进行扣除有何风险?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9日,张某某向山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借款75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元),并承诺于2020年3月30日前归还。何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转账75000元,被告接收。山东某公司于2019年9月份、2019年11月份分别扣除张某某10000元和45000元工资,剩余20000元在2020年1月待发工资中扣除,张某某以山东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审、二审诉讼。后何某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法院裁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主张公司克扣张某某20000元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山东某公司和何某某个人名义的民间借贷没有关系,法院判决山东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员工未偿还何某某借款。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何某某主张张某某偿还75000元借款,但张某某主张通过工资的形式偿还给何某某55000元,法院予以认可,并判决张某某偿还何某某剩余20000元。
【律师意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员工出借款项并在工资中扣除的行为对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均不利。主动权掌握在个人手中:若个人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张某某劳动报酬,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予以支持;若个人主张以工资的形式已经向法定代表人还款,法院亦会支持,如何选择的主动权掌握在个人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员工出借款项,并在扣除工资时征求员工的同意并留好书面证据,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员工出借款项,最好不用员工工资抵顶借款,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
判例二:丈夫“借”给朋友现金,仅有借条,借贷关系成立吗?
【案件回顾】 2007年7月20日,项某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赵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赵某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某某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某某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某某在赵某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年7月27日,赵某再次向项某某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赵某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某某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某某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某某。至于被告项某某的妻子何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法院裁判】赵某举证不能,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意见】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会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晓雨律师

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业务部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专业的职业素养。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合同纠纷。代理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典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房屋所有 权确认纠纷、追偿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离婚纠纷等大量诉讼案件。此外也代理多 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企业进行合同审查,规避日常法律风险,以及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谈判,提起法律诉讼服务等服务。

王莉莉律师

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来自于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务部,系专职律师,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代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同时作为企业合规师,擅长企业合规和风险防控、合同审查等领域,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