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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衡动态】颐衡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遭遇家暴,是默默忍受还是果断拿起法律武器?
发布时间
: 2022-12-07
浏览次数
:345
次
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经营一个家庭,难免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分歧,如果双方沟通不当,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越积越深,越演越烈,直到发展到无可挽回的地步。
遭遇家暴,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年满18周岁已经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还可以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吗?11月2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上午九点刚过,电话就响个不停。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贾晓娜律师和杨帆律师在现场进行了热线接听,针对市民所反映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法律建议。
杨帆律师首先接到了市民刘女士的来电,她介绍说,自己与张先生自由恋爱,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生育一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可时间一长刘女士发现与丈夫张先生的性格不合,平时缺乏感情沟通和交流,常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张先生爱喝酒,喝多后总是对刘女士谩骂,甚至动手。今年7月,张先生喝完酒后,对刘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导致刘女士脸部、颈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了十九天,至今还未痊愈。“张某的毒打,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已经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我更害怕他会伤害孩子,杨律师,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刘女士带着哭腔问道。
杨帆律师听完讲述,先安慰了刘女士,随后义正言辞地说道:“刘女士,对于家暴你要勇敢地说‘不’。若选择容忍,对方只会变本加厉。《民法典》中有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你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且以你丈夫对婚姻、对家庭、对子女不负责任的态度,法院应该也不会让孩子与他共同生活的。再遇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记住要立刻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及时干预暴力和人身保护,同时拍照取证。如果你担心这段时间会遭遇他的报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我前夫把孩子抢走,还上诉要求更改孩子的抚养权,我该怎么办啊?”电话接通后,市民王女士急急地问道。“你先别急,把事情具体情况和我说一下吧。”贾晓娜律师冷静地说道。王女士平静了一下心情,慢慢将事情讲了出来。原来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5年结婚,2016年11月王女士产下一子。2019年4月王女士与李先生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跟随王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享有探视权。2019年9月李先生假借探视的名义,将儿子抢走,之后王女士无法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寻找未果后王女士报警了。“今年8月份,我前夫将我告上法庭,称儿子是由他抚养至今,且已经在读幼儿园,他有对儿子的抚养事实,要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贾律师,我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吗?”王女士问道。
贾晓娜律师听完后说道:“你们的离婚判决中明确孩子是跟随你生活的,你前夫未经你同意,强行将孩子抱走,这属于采取不当手段逃避和抗拒履行生效判决。你前夫所谓的对孩子有抚养事实,是由于他既违背道德又构成违法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王女士你放心,他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你孩子被抢走时还不到3岁,你前夫的行为导致孩子自此失去母爱,对你和孩子均造成严重的情感伤害。你可以通过报警、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收集对方存在恶意抢夺、隐匿孩子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对抚养权、监护权的侵犯,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家事纠纷”小则涉及一个家庭,大则涉及一个家族,涉及的具体方面也非常繁多。在此,两位律师也提醒大家,离婚不仅仅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最重要的还是孩子。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是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父母之间产生了裂缝,对于孩子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夫妻之间一定要多沟通,把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尽早解决。根据上午的接线情况,记者对市民来电咨询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两位律师也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了解答。
问题1:搭伙过日子,给了三万元能要回来吗?
市民王先生打电话咨询,自己的孩子不在身边,自己和一位女士搭伙过日子,在这期间借给对方三万元钱,没有写借条给的是现金,现在想要把这三万块钱要回来,对方却不给,自己该怎么做?
律师说法:搭伙过日子,这三万元钱是用于共同生活还是借贷呢?这个问题需要王先生来举证。根据王先生的描述,这三万块钱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且给的是现金,想要要回来难度非常大。律师建议,在平常生活中,如果借钱给他人,一定要留证据,比如写借条,同时尽量避免现金给付最好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
问题2.年满18周岁已经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还可以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吗?
李女士的儿子2003年出生,2008年李女士与前夫离婚,孩子跟着李女士。离婚后李女士的前夫仅支付了1万元抚养费。李女士询问,目前孩子已经年满十八岁上大学,向法院起诉讨要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未成年之前的抚养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母追索,但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成年之后的抚养费,一般是无权要求父母支付,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除外。
问题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高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套房屋所有产权归女儿所有,现此房登记在前夫名下,贷款部分由前夫偿还,如今,前夫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置,高女士询问前夫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离婚协议》订立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该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并非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除赠与人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
问题4.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王女士与前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剩余的房贷由王女士偿还,王女士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5万元。王女士筹钱归还了房贷,并支付给前夫补偿款15万元。之后,王女士要求陈先生配合履行产权过户手续,陈先生屡次找借口,并以房产已升值,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王女士询问,如果自己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自己吗?
律师说法: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同时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问题5.父母一方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张先生与前妻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子女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但目前张先生由于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一直靠借钱生活,故希望将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前妻,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说法: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问题6:法院离婚判决时,为什么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
市民胡女士结婚后一直住在丈夫赵先生的房子里,该房子是他们婚前赵先生继承老人遗产所得。前段时间胡女士和赵先生经过法院调解,签订了离婚协议。但胡女士认为赵先生的房子是婚后他们共同居住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该对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赵先生的房产是在婚前取得的,虽然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但不能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法院的判决中,没有分割赵先生的房产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胡女士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如果胡女士有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其他的共同财产,可以另外起诉到法院,就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贾晓娜律师
:近年来,离婚率节节攀升,离婚大潮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人性的解放、舆论宽松等积极的角度,但离婚中面对钱财、孩子这些最重大的切身利益问题时,往往双方会争个头破血流,把本来尚存一线的感情弄得支离破碎,双方的受害者情绪持续加重。
婚姻的双方,要主动发现婚姻的健康问题,及时找到病因,双方都做出努力及时调整相处模式,如果能理性地和平离婚,不互相攻击,对孩子正确引导,那么离婚就不会那么可怕,甚至能教导孩子勇敢、真实地面对人生。
杨帆律师
:今天在热线节目中,我接到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市民咨询。刚刚过去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家庭暴力是毁灭和睦家庭的毒药,是斩断夫妻感情的利剑,家暴犹如毒瘤,容易反复发作,使受害者身心重创。
当我们在家庭生活中遭遇家暴,若选择容忍,对方通常会变本加厉,所以我们要勇敢的对家暴说“不”。建议大家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
另外,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许多家暴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有意识地留存、收集家暴相关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间经常性谩骂侮辱构成家庭暴力吗?
在大众观念中,家庭暴力就是指殴打这类的身体暴力,其实,家庭暴力还有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近日,崂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纠纷,认定经常性谩骂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并据此判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据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经常性谩骂、训斥原告,并偶有扇耳光、向原告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原告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原告屈从于被告意愿。且在原、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多次报警和就医,可见被告的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原告身体健康,但经常性地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其行为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
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崂山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认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原告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被告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记着,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拒绝沉默、用好法律,向家暴勇敢说不!
杨帆律师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半岛都市报“半岛问法”栏目特邀嘉宾,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任职8年。
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
贾晓娜律师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 证券从业资格
擅长领域:民商事、仲裁、公司法律风险及防范业绩简历:贾晓娜律师考取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近年来承办民商事、仲裁案件近百起;承办的案件主要涉及到的办理单位有:青岛各地市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在接受委托后,务求穷尽法律法规、案例检索,力求使客户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并不遗余力地降低客户的争议解决成本,具备处理复杂疑难民商事、仲裁案件的成功经验。
手机:18053235992
电子信箱:30957811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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