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荣誉】“崇法明德,鼎信天下;侠肝义胆,匡正乾坤”——颐衡所合伙人陈相敏、李海川,律师李聪获赠锦旗受赞誉

发布时间: 2023-02-09 浏览次数:1624

颐衡律师解决“一房多卖”连环诉讼维护公平正义

2023年2月7日,委托人安某与刘某燕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相敏、李海川,律师李聪送来锦旗,“崇法明德,鼎信天下;侠肝义胆,匡正乾坤”以表达对颐衡律师历时五年半,为其挽回被骗的一百余万损失的感激之情。

该案离奇曲折,颐衡律师靠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民事诉讼技巧,专业专注的工作态度、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历经五年半多个诉讼、多个程序,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了当事人认可、赞许和尊重。

该离奇案件过程如下:

1、2017年4月18日,买方安某与卖方李某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购买其位于李沧区某房产,总价为145万元整。安某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58万元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拟过户登记后以银行贷款支付余款。2017年5月19日上午(周五),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缴税及过户手续并收到回执。随即李某通知其债权人李某杰已经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杰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遂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天该法院法官去房产部门当场通知停止过户,5月22日周一法官作出法律文书并查封。而房产部门在缴纳税款并出具过户回执后,因系统衔接原因,并没有即时完成过户,存在时间差和部门信息差,导致房屋被查封。安某针对该查封,根据当时所聘请律师的建议,采取了行政复议(诉讼)和裁定复议的方式。(注:当时颐衡律师认为应当提出执行异议,据了解现在法院程序也是给予出具裁定认为成立还是不成立,然后进入执行异议之诉)

2、经查,李某因赌博欠大量外债,也曾向李某杰大量借债,当时其房产价值当时根本不能覆盖所欠债务,还出现多次一房多卖。其中,曾于2017年4月13日将房屋出卖给刘某燕,收取刘某燕预付款,后双方协商解约(推测李某系为了避免诈骗嫌疑)。但因李某不能按约定期限退还刘某燕损失,刘某燕于2017年5月22日在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李某并申请查封涉案房产(二封),后胜诉。安某先以解除合同之诉起诉(因当时认为根本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听从颐衡律师劝说改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也申请查封了涉案房产(三封),但已经错失二封机会,并以须以其它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申请中止审理。其后,因李某其它一房多卖合同及其它民间借货案件,该房屋先后共六次被查封。又经查,在安某买房的同时,李某还曾与王某签订买房合同,收取王某预付款10万元。

3、安某及刘某燕根据初步调查判断,李某杰与李某的民间借货诉讼极有可能系虚假诉讼,因此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了该案的办案法官,却被一再敷衍。2017年7月4日,该案开庭时,安某及刘某燕均申请旁听及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都未获准许,该案也直接迅速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杰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并准备执行查封的涉案房产。

4、2017年9月15日,安某向该法院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行为并解除查封。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安某在缴纳过户税款并领取过户回执,但系统数据尚未更新并缮证的情况,是否应理解过物权已经变更或是否产生对外预告权利的效力?该法院执行局经审查认为应当理解为产生对外预告权利的效力,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注:因为本案件,市房产部门迅速更新了系统和操作流程,现在已经做到了即时过户,以后缴税后仍被查封的情况是不会再出现了。)

5、2017年11月30日,李某杰不服中止执行裁定,向该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该院作出相反判决,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继续执行涉案房屋。安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上诉。

6、2019年5月,已经中止审理达两年的安某诉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之诉,一审法官以影响结案率为由,要求安某撤诉,当时的经办律师极力劝说安某配合,以免得罪法官。而安某则担心查封顺位丧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拒绝后,一审法院以“送达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安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虽否定了一审法院送达不能的裁驳理由,但仍认为涉嫌犯罪,应先刑后民,仍维持一审驳回起诉之裁定,这样安某完全丧失了三封的查封顺位。安某提出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7、2019年6月,卖房人李某因涉嫌抢劫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侦查期间经安某举报(又聘请其它刑事律师参与),李某交代了一房多卖的事实,并同时交待了李某杰通过虚假借款,虚假调解至少63万元,共同参与虚假诉讼的情况。因安某无法掌握具体材料,在得知上述线索后,即向正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法院作了情况反映,申请调取相关材料,但未获允许。(注:公安机关掌握上述线索后,仍仅追究了李某抢劫犯罪,就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和虚假诉讼,未作评价)。

8、2019年10月,基于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限制,安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过程安某开始正式委托颐衡律师由幕后分析建议转为直接参与代理后续程序,当时是申请再审还是提出撤销之诉,也是反复考量)

9、2019年9月,就执行异议一案,中院驳回安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0、2021年1月,在受案一年三个月后,针对安某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以被告犯罪被羁押为由,裁定驳回安某的起诉;经安某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11、2021年9月,经网络开庭,该法院判决支持安某诉讼请求,撤销李某与李某杰民事调解书;李某杰上诉后,2022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杰申请再审现已经被驳回。

12、因原调解书被撤销,李某杰的非法债务对刘某燕合法债权执行的影响被消除,对涉案房产查封被解除,刘某燕查封成为首封,可以继续执行涉案房产。经过安某和刘某燕商议,刘某燕将自己所享对李某债权转让给安某。但安某本来可以实现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查封权利,也已经丧失而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执行查封财产。而安某享有的预付款之债,暂未主张。

13、2022年9月,通过法院拍卖,该房以110万元价格拍卖完成,后执行款安某与刘某燕的权利得到了部分挽回。

该案的全部过程,涉及民事诉讼中合同履行与解除、多个合同履行冲突、保全复议、执行异议、刑民交叉、第三人撤销权、债权转让等多项疑难法律焦点问题,颐衡律师以过硬的专业能力在复杂案情中寻求了最优解决方案,维护了公平正义,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

崭新的一年,崭新的面貌,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将以更饱满的激情和热情,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不忘初心,时刻践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将会继续以“以人为本,追求正义,诚信立业,客户至上”为服务宗旨,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多层次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