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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衡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聚焦金融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
: 2026-04-07
浏览次数
:10
次
房贷、车贷、经营贷、消费贷……当今,金融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但是由于不少人缺乏金融领域的相关知识,导致金融领域的矛盾纠纷激增。3月24日,半岛问法热线0532—80889800聚焦金融借贷纠纷,邀请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的任建超律师和吴铎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解答市民来电。
热线接通后,市民李先生的电话就打进来了。“我前段时间通过一个小贷机构贷了20万元的款,款到账之后对方告诉我,让我给他2万块钱的服务费,必须是现金。”李先生告诉吴律师,当时自己也没多想,就取出现金给了对方。
“后来我了解的是,我现在还款仍然还是按照20万元的本金还,我实际也就收到了18万元。”李先生从朋友那听说,这种算是“砍头息”,“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维护我的权利?”
吴铎律师表示,“砍头息”是金融借贷领域常见的一种套路,这种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利息和本金。”吴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贷款中介会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增加贷款人维权的难度。
“你刚才所讲的,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后,助贷机构让你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相关费用便是其中一种隐秘手段。”吴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下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砍头息的事实进行证明。
“我们建议您做好以下证据的取证:第一是聊天记录,第二是通话录音,第三是证人证言,第四是提款记录和给对方现金的视频。相应证据齐全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维权,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吴律师说。
陈女士和黄先生原本是夫妻关系。2020年,两个人一起和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给了一定额度的循环贷款。“后来我们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所有的债务都由我前夫个人负责清偿。”陈女士表示,2024年,黄先生把之前的借款还清之后,又继续用他们2020年一起签订的那份《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之后黄先生没有按时还钱,银行就把陈女士和黄先生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我和他已经离婚,而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债务归他,自己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陈女士不解。
针对这个问题,任建超律师表示,法院很可能会判陈女士与黄先生共同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你们这个循环贷款,通俗来讲就是一张大额度的信用卡,您和黄先生共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你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成为借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这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合同义务,而非仅仅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任律师表示,陈女士与黄先生之间的离婚协议只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只能对两个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银行。
“你和黄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化,并不会当然导致你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合同主体资格消灭,也不会当然地变更或解除,你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任律师表示,不过陈女士也不必过于担心,“你在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可以依据你们签订的离婚协议向黄先生依法进行追偿,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部分案例:
问题1:遭遇电信诈骗后被贷款,是否需要偿还银行借款?
杨先生在某银行营业部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2025年的一天,杨先生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在对方话术的引导下,杨先生透露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和银行发来的手机验证码。电话挂断后没多久,杨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就被人向其他账户转了钱,更可怕的是,当天有人用他的手机银行客户端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又全部转给了他人账户。事发第二天,杨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明确说明自己遭遇了电话诈骗,他只是向诈骗分子提供了银行卡号,并且只告知了对方一次银行发送的验证码,之后账户内钱就被转走,还被他人申请了贷款,这笔贷款也被全部转走。公安机关立了案,但是还没有侦查结果。现在贷款到期了,银行要求杨先生承担还款责任,他询问律师,自己是被诈骗的,这笔贷款也不是本人申请的,自己到底要不要偿还这笔贷款?
律师说法:杨先生,结合你的情况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和法院生效裁判的裁判规则,你需要承担这笔贷款的本息偿还义务。首先,你办卡的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确实负有完善技术设备、提升交易安全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但这项义务并非无过错责任,并非只要客户发生损失银行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电子银行业务中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只要银行按照你开户时约定的认证方式完成了交易验证,就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安全保障和形式审查义务。
其次,完成该贷款申请的全部流程,必须同时使用你专属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以及你自行设定的账户密码,这些信息均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只有你本人能够掌控,若非你本人操作,或者你未向第三人泄露足以完成全部贷款流程的身份验证码,该笔贷款交易根本不可能顺利完成。你在遭遇电信诈骗时主动向诈骗分子泄露了手机验证码,属于在用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失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你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是你追究诈骗分子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并不影响你和银行之间民事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即便诈骗案件尚未侦破,你与银行之间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依然合法有效,你作为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信息被泄露,又以顶名借贷、被诈骗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问题2: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与实际执行利率不符,能否要求返还多收利息?
周先生和某信托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里明确写了平均年利率为11.88%。结清了全部贷款后周先生仔细核算发现,这份贷款合同的实际执行利率竟然高达20%,而某公司没有向他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周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信托公司返还全部多收的利息以及相应的损失?
律师说法:周先生,结合你的情况及现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向你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且赔偿你自提前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首先,你与信托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贷款利率是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条款,该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法定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你注意,并按照你的要求予以说明,而该信托公司仅在合同中写明平均年利率11.88%,却未明确披露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也未就利息计算方式对你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导致你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应当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该信托公司无权据此向你计收高额利息,因此,你要求信托公司向你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吴铎律师
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简介:吴铎,毕业于南昌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现为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税务机关任职10年,有较为扎实的刑事、税务经验。现担任胶州市多家政企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敬业、作风严谨,是一名有温度的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实务、民刑交叉案件办理等。
任建超律师
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简介: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现为山东颐衡(胶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服务多家知名房地产相关公司、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医药生物公司等,并现担任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胶州市消防大队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土地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不良资产等各类民商事纠纷,执业过程中一直坚持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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