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 | 以案说法:刘海勋律师以一起存疑不起诉案件,评析出借加工贸易手册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2026-09-11 浏览次数:22

近年来,海关持续加大对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2021年以来,全国海关统一部署,多地海关开展大规模、跨区域的“打击人发走私专项行动”,查处绕越设关地、低价报关、利用加工贸易手册伪报贸易性质及“飞料”内销等一大批涉及走私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刑事案件。

本文拟以笔者近期承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存疑不起诉案件-出借加工贸易手册构成走私,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出借加工贸易手册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为企业合规与律师辩护提供参考。

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概述

根据《海关法》及《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其核心特征在于暂缓缴纳进口环节税费,并以复运出境为最终目的。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手册管理。手册经营企业,指具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资格,依法向海关申请并取得加工贸易手册的企业。

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货物实行保税监管。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若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企业需依法补缴进口环节相关税款。

二、加工贸易手册经营企业涉案的两种主要情形

1. 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手册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的料件或成品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税款,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该行为直接触犯《刑法》第154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 出借手册给走私人,伪报贸易性质进口手册经营企业将加工贸易手册出借给实际进口人,以手册经营企业的名义通过加工贸易形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待货物进境后,由实际进口人一方提取货物,并最终在国内销售。该行为违反《刑法》第153条,同样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手册经营企业来说,尽管两种行为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标准也一致。但认定的走私方式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犯罪既遂的时间点、共同犯罪中的责任都可能有不同。

三、经营企业出借手册的法律责任

伪报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典型业务模式(原创手搓版PPT)

如图: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公司)出借手册给实际进口方(A公司)使用,以B公司名义及手册向海关进境申报,完成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帮助A公司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为走私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并且为了整个环节的闭环,经营企业一般进行后续虚假核销。

因此,即使B公司只收取少量手册使用费、甚至没有获利,根据《刑法》《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出借手册的经营企业也会被认定为与实际借用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辩护要点与合规启示

1. 犯罪既遂时间点: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志通常以货物是否完成向海关的进口申报手续,而非以手册核销完成为标志。

2. 从犯认定之争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出借手册经营企业若未主导走私业务整个过程、未控制货物流向、获利较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

3.补缴违法所得的金额

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主体应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对于手册经营企业,是应对共同犯罪全部偷逃税款金额承担补缴责任、还是参考自身获利情况补缴。辩护人也可就此提出法律意见。

对企业而言,切勿因小利出借加工贸易手册。一旦卷入走私链条,即便未直接获利,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合规经营,方为长久之道。

2026年9月10日

 刘海勋律师  联系方式:18661801075

刘海勋律师,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海勋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世界五百强企业担任法务经理。从业以来,曾担任多起走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

承办走私犯罪辩护案件(部分):
1.国家海关总署“1018走私旧医疗设备专案”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案一、二审阶段辩护人。
2.边贸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辩护人,起诉指控走私偷税金额400多万,判决被告人适用缓刑。
3.走私废物案,起诉指控走私废物357吨。判处被告人适用缓刑。
4.拆分票方式快件走私特大案(立案涉案货值超3亿元)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5.办理走私出口国家矿产资源产品案。
6.走私废物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其他刑事辩护案件(部分):
1.国企部门负责人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担任辩护人,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2.青岛市首起制造、贩卖毒品案,担任制造、贩卖毒品被告人一审、二审辩护人。
3.黑社会系列案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案被告人辩护人。
4.贩卖毒品案,涉嫌贩卖毒品数量4700余克,法院采纳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 ,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
5.青岛26中140余名学生食物中毒案,担任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被告人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