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简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8-18 浏览次数:674

摘 要:

    自从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人们开始追求去中心化的比特币,比特币渐渐成为对应支付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比重,在一定范围内甚至扮演着货币的功能,但是比特币的设计是存在缺陷的,很有可能被人利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建立针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管体系,以确保实际的虚拟货币发展进入到合规的状态。本文从这个角度入手,首先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归结,继而对于当前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监管困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策略。

关键词:虚拟货币;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法律监管
虚拟货币作为时代的产物,其有着部分颠覆性的改革效应和投资效应,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关注,在这样的格局中,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法律监督和管理,也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对应的风险,再者因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融资、虚拟货币质押借贷、合约交易方面进行不断优化,使得其功能多样化,也因此产生了更加多的风险。对于其整个业务流程进行归结,会发现,这样的平台上有经纪商、有托管方、有交易商等,这些角色综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平台。对于这样的平台,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就可能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对应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也会因此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以比特币为例,自从出现以来,一直处于过山车式的变化,比特币的优势被扩大,吸引了更加多的投资者进入其中,加上实际监管缺失,使得泡沫不断扩大,大多数的比特币被前期加入者所控制,可以利用这样的比特币来拉动市场,使得价格不断上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很容易被黑客攻击,继而出现大额虚拟货币被盗的情况。这样的问题长期发展下去,就可能对于金融系统造成冲击。

   (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的合理性分析

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实际监督管理提供了抓手。对于虚拟货币而言,无论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还是虚拟货币的交易,都不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用户可以以匿名的方式来进行点对点的交易,监管机构难以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在此过程中,如果用户没有同意,监管机构也无法依靠公权力,来进行交易的撤销,来进行交易的回拨。另外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法律监督和管理,可以更好的解决虚拟货币发展棉铃的一些问题。如果虚拟货币设置为实名制,就可以破除匿名性的监管难题。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受到一个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实名认证的诉求,可以更好的解决司法管辖方面的问题。还有对于教育平台设定对应的条件,可以更好的筛选好的项目,确保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得以实现。还有就是,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行为处于监督管理状态,可以更好的进行外汇管制,确保国家货币制度得以完善。

    二、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的困境
    2013年我国投资者对于比特币的投资不断增加,使得我国成为比特币的最大交易过,此时中央任命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由此进入到虚拟货币监管的状态。在此之后,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一直没有停止,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切断比特币与金融系统的业务往来;对于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采取关停的态度来处理。这些措施的确起到了良好的监督管理效果,但是从整体角度来看,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境,其集中体现在:
   (一)倡导以堵为主导,但是总是屡禁不止
    很明显,在对于比特币的问题上,我国使用的是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并且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这样可以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慢慢降温,但是不少投资者采取各种手段,绕过监督和管理,以海外交易的方式来进行,或者以场外交易的方式来开展,虽然国家控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发展,但是依靠银行或者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等方式,可以直接的在OTC市场上运作,虚拟货币交易以更加秘密的方式来操作。还有部分交易平台,甚至依靠网络域名更新的方式,实现封锁线的逃避。从技术角度来看,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都不能关闭比特币网络,这个项目一旦开启,就不能关闭,除非可以切断世界上的网络。比特币的存在,是以拥护者,对于虚拟货币发展的信心,投资的需求为驱动力量的,政府的打压下,只要还有信任存在,就有交易,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刀切的金融秩序保护方式,的确会牺牲一部分消费者的权益。
   (二)投资者保护意识不高,保护力度不强
    首先,从投资者保护主动权角度来看。第一问题就是管辖权归属的问题,面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有的是境外注册,可以面向国内投资者进行交易,还有就是境内开展货币交易或者场外交易,很明显后者我国是有管辖权的。当前法律对于主体地位的认定,在境外注册或者服务器在境外的交易平台,可以将其归结为外国主题,与我国境内公民存在的纠纷,可以将其界定为涉外法律纠纷,此时可以从民事和刑事角度来进行判定,是否在此环节有管辖权力。从认定的条款来看,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与我国境内投资者存在的纠纷,可以在民事上或者刑事上有管辖权力,此时可以依照对应法律,进行起诉,以确保可以有司法保护。还有就是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以民事法律为例,与涉外民事主体存在合同纠纷,可以协议选择对应适用的法律,对于涉外主体存在侵权纠纷,可以以侵权行为法律为基准,在发生之后,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这样才能够有优先适用性,而在投资者进入交易平台的时候,就牵涉了服务条款,其中已经将我国法律适用排除在外,这样就难以对于投资者进行更好的保护。再者,就是当前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还不是很充足。在对应案件中,可能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法院会从民事法律的角度,依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可能被界定为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集资罪,依靠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刑事纠纷,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利益保护是很不利的。还有就是,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其效力是比较低的,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制度是不完善的,这样也可能难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1]

    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管策略
    从上述问题章节来看,我国当前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律监督和管理的做法是比较单一性的,实际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面对这样的问题就需要采取更加针对性的策略,去做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督和管理工作。为了改变这样的局面,就需要积极主动的做好多方面的调整和改善,改变以往的法律监督和管理意识,使用正确的法律监督和管理手段,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体系。详细来讲述,在此过程中,需要主动的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从法律角度界定清楚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比较强烈,在虚拟货币进入交易过程的时候,很大程度上会以利益为主导,由此演变为金融商品。在此过程中,商家可能会宣传接受虚拟货币,将其看作为支付的手段,消费者很少会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工具。从整体角度来看,虚拟货币体现出了金融商品的特点,如果仅仅将其界定为普通的虚拟商品,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还有就是需要看到虚拟货币有成为货币的潜能,在喜怒你货币市场稳定,虚拟货币价格维持在合理状态的时候,主权国家随意扩大信用,采取量化宽松政策,出现滥发货币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接受虚拟货币,并且将其作为广泛的支付工具,这样就可能进化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货币。因此,要学会从法律角度入手,对于虚拟货币的性质内涵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采取虚拟货币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引导实际的监督和管理朝着更加有的放矢的方向发展和进步[2]
   (二)建立分类牌照监督管理体系
    需要看到的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会有交易信息,并且功能在不断延展,还可以有期货功能、理财功能、抵押功能、量化功能、社交功能,面对这样互联网金融特点的平台,必须要获取对应的牌照,在此基础上再去开展对应的业务。我国是以一行二会分业监督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的,也就是说不同的环节归结为不同的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就可能导致在实际的监督管理中出现资源浪费的情况。为此就需要高度关注分类牌照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确保从不同维度对于业务类型进行界定,不要出现混淆的情况,这样才能够确保实际的监督和管理朝着更加线性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够引导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和管理朝着更加持续性的方向进展[3]
   (三)巧用监管沙盒,实现监管标准和规范的生成
    建立监管沙盒计划,将其划分为两个步骤:探索阶段和接受监督管理阶段,在一开始,需要监管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营商实现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生成对应规范,然后进入到测试的状态。接着,监管机构可以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或者上币类型进行限制,这样就可以确保风险得以管理[4]。再者,依靠监管沙盒,设定严进严出的标准和规范,针对于境内实际上开展货币交易、场外交易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于境外注册向我国投资者公开的网站,进行摸排检查,关闭没有经过许可的交易平台。设立严格的监管沙盒准入基准和准出基准,对于不能满足实际监督管理要求的平台,可以将其持牌经营资格取缔,这样就可以使得实际的监督和管理朝着更加有效的方向发展和进步[5]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确保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健康发展,是确保国家金融系统持续发展的重要节点,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学会从国际的角度入手,实现对应法律监督和管理意识的矫正,建立法律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法律监督管理的效益朝着更加理想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万魏,陈康贤,陈小敏. 新型网络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J]. 金融科技时代,2016(03):69-73.

[2]师秀霞.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法律规制[J]. 南方金融,2016(06):81-88.

[3]冯涛,张翠芳. 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及监管对策——基于FATF监管指引视角[J]. 西部金融,2016(06):64-67.

[4]王许寨. 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及启示[J]. 财会通讯,2016(23):122-126+129.

[5]张硕.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开征所得税法律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02):224-225.

杨少平律师

      杨少平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与国内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河北商会副会长,擅长代理一审判决有失公正的二审上诉阶段(或再审阶段)的民商事案件。从事法律行业十年间,在公司、投资并购、金融银行、国际贸易、商事诉讼及刑民交叉相关领域形成自己的业务专长,尤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对抗性强的涉公司类商事诉讼案件。
     就虚拟货币类案件,代理过王某某通过给留有篡改数据后门进行诈骗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技术支持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西安云巅宏创科技有限公司某负责人涉嫌通过位于澳洲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协助进行诈骗的电信诈骗罪等案件,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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