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承诺注销公司的责任穿透与债权人救济路径
——以王某诉张某、刘某清算责任纠纷案为视角
作者: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于松
摘要:公司注销程序中股东清算义务的履行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与企业退出机制的规范。本文以王某诉张某、刘某清算责任纠纷案为研究对象,结合《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算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系统分析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简易注销承诺的效力边界及债权人举证策略。通过案例解析与法律规范衔接,本文提出律师实务中解决此类纠纷的路径方法,以促进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引言:公司清算程序是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定环节,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负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实践中,部分股东滥用简易注销程序,通过虚假承诺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股东在简易注销中承诺不实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承诺不实”与“清算失职”仍存争议。本文通过个案切入,探讨清算责任纠纷的司法救济路径,以期为类案处理提供方法论支持。
一、案件背景
1、合作关系建立
王某与张某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最初以个人名义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增强交易信任度,张某主动提出将合同履行主体变更为其实际控制的青岛R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并在新货物买卖合同中以个人签字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2、债务形成与追讨困境
截至2023年6月,R公司累计拖欠货款16万元未付。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及书面函件催讨,但张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此时,张某因其他债务纠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同时,王某通过调查R公司,其经营状况分析如下:
(1)注册资本认缴制风险:R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期限长达20年,实际出资为0;
(2)资产空心化:公司注册地址已经搬离,名下无固定资产,且经张某拖延中了解银行账户余额较低,不具备偿债能力。
3、公司注销与债权人救济转机
2024年8月,R公司股东张某(持股49%)主张业务停滞,与股东刘某(持股51%)协商注销公司,双方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注销公司,并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声称“公司无未结债务”,并通过简易程序完成注销登记。
得知上述信息后,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二股东虚假承诺注销公司,应连带清偿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将与王某素不相识但具备偿付能力的股东刘某追加为被告,最终通过刘某实现了债权全额回收。
二、关键证据固定
诉讼启动前,王某完成了如下关键证据固定
1、买卖合同事实及履行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货物买卖合同》、入库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佐证买卖合同事实及公司系债务主体;
2、公司工商档案及注销材料:调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工商档案,重点调取了简易注销承诺书;
3、股东身份信息:通过企业工商档案,完成了二股东身份信息的采集与固定,以满足法院的诉讼立案要求。
三、法律规范解读与司法逻辑
1、《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的强制效力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R公司注销时仍有未清偿债务,二股东却承诺“无未结债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据此认定股东承诺不实,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边界
《公司法》允许无债务或已清偿债务的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但股东须对承诺真实性负责。本案中,R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亦未清理债务,直接导致简易注销程序的滥用。法院强调,股东不得以“未参与经营”或“不知情”为由逃避清算责任。
3、清算义务的履行标准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了清算组的法定清算义务,清算组需履行通知债权人、编制财产清单等义务。R公司未成立清算组,亦未公告债权申报,构成清算义务的实质性违反。
4、股东责任的全面性
刘某作为持股51%的股东,其签署的简易注销承诺书已构成对债务状况的虚假陈述。根据《公司法》,无论股东是否参与经营,均负有清算义务,承诺不实即根据公司法二百四十条触发连带责任。
四、实务难点与证据策略
1、债权人双重困境的突破
(1)困境一:债务人无履行能力
张某的财产状况: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均被查封;
R公司的资产空心化:注册资本未实缴,无可供执行财产。
(2)困境二: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
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的混淆:需通过书面证据明确债务主体身份系公司;
股东抗辩策略:张某可能主张“合同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2、关键证据链的构建与诉讼请求设计
(1)步骤一:夯实基础债权
合同证据:公章盖章文件;
履行行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某以公司名义确认债务)、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账户支付部分货款)。
(2)步骤二:锁定股东责任
注销程序瑕疵:以公司实际债务情况佐证简易注销承诺书存在虚假;
股东身份证据:调取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信息、持股比例、签字文件等。
(3)步骤三:确保判决可执行性
刘某的财产调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其股权等财产信息(公开信息显示刘某同时持有其他多家公司股权且没有涉诉案件,通过实地勘察刘某公司,初步判断刘某有履行能力);
诉讼保全申请:在起诉同时申请冻结刘某名下财产,防止转移。
(4)步骤四:诉讼请求的精细化设计
直接以股东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要求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追加有履行能力的刘某入局。
五、结语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虚假清算责任纠纷,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穿透公司面纱,追加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较低成本实现债权的高效回收。本案中,债权人王某成功将矛头指向具备偿付能力的股东刘某。这一策略突破合同纠纷的局限性,此司法路径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案,也对遏制股东滥用注销程序、维护市场诚信秩序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