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律师做客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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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如今,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于亲戚朋友中,因相互间碍于亲情关系,或对借款事项约定不明等因素,导致纠纷发生。手写借条中忘记写出借人信息,借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朋友已经去世,我借出去的钱能否要回?9月5日,半岛问法热线开通借贷纠纷专线,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陈继洋律师和王晓雨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两部热线电话刚刚接通,市民李先生就第一时间打来电话咨询。“请问是半岛问法热线的律师吗?我有一个棘手的问题需要咨询。”李先生告诉陈继洋律师,由于朋友之间存在借贷纠纷,现在朋友之间也没有了往日的和气,自己借出去的5万元钱也要不回来。
“大概十年前吧,朋友着急用钱,跟我借了5万元钱,我手头正好宽裕,就很大方的借了钱,当时对方写了一个借条,都是朋友,我也没有谈利息的事,当时就想着帮朋友个忙。”李先生告诉陈继洋律师,“大概三四年后,因为我儿子要买房子了,我跟朋友问起来什么时候能还钱,当时他说手头还不宽裕,再缓缓。”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继洋
可是这样一句话后,李先生就再也没要回来这笔钱。“又过了几年,我这个朋友逐渐跟我疏远了,我拿着借条跟他要钱,他不承认了,说借条上没有我的名字,这个钱不是跟我借的。”李先生告诉陈律师,当时对方写借条的时候,确实没有写上他的信息,“当时也不懂,现在这个钱我就要不回来了吗?”
“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陈继洋律师建议李先生应该去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鉴于你手中的借条存在瑕疵,对方又不认可,你需要对你是出借人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举证,比如提交证人证言,提交能够印证的录音录像等,如果证据不足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陈律师提醒,借条应该具备完整的格式,其中必须要包括出借人信息、借款人信息、出借金额、约定利息、出借时间以及还款时间等内容。“同时,签订借条的时候最好进行录像,避免发生纠纷时证据不足。”
同样是借给朋友钱,市民栾先生也遇到了难题。“多年前,我借给朋友3万元钱,也写了借条,有转账记录,去年清明节前后我还跟他打过电话要过这个钱,但是我今年5月份刚刚得知,朋友目前已经去世了,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我该跟谁去要这个钱呢?”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雨
王晓雨律师表示,首先栾先生可以将朋友借钱的相关证据出示给朋友的妻子和孩子,跟他们协商还款的事情。“如果对方不认可,您只能到法院去诉讼了。”王晓雨律师表示,通俗意义上的父债子偿跟民法典中债权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
王律师解释道,借款人死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借款人全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要求偿还。借款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知,债务人死亡并留有遗产,同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主张债权。但这类案件需要确认以下几个情况,一是要确定借款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二是要确定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具有父债子还的可能,并且也不是需要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全部,法律仅支持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王律师表示,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近亲属没有继承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超出被继承人所承担的债务,但是其近亲属愿意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根据上午的来电情况,记者对部分市民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附上律师建议。
问题1:借款时用住房做抵押担保,现在出借人要我腾房,我该怎么办?
市民李先生2018年时向朋友刘先生借60万,当时刘先生同意借钱,但要求李先生将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先生称这合同只是用来做借款担保,房子依旧归李先生居住使用。李先生同意了,并与刘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随后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于借款逾期未还,前段时间刘先生说要将房屋卖出偿还借款,要求李先生搬出房屋。李先生询问律师,刘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住房吗?
律师说法: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通常法院会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根据李先生的描述,当初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因此刘先生想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处理李先生的房产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2:终止合伙关系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能否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市民李先生与徐女士前几年一起合伙投资做生意,当时李先生是主要出资人。这些年因为种种原因,生意一直做得很不好。前段时间李先生提出终止与徐女士的合伙关系,徐女士同意了,双方之间也达成了债权债务清算性质的协议。协议中约定李先生为债权人,徐女士为债务人。李先生以此要求徐女士偿还借款,徐女士却称他们之间是合作,不存在借贷,拒绝还款。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能否根据协议主张徐女士还钱?
律师说法: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此规定。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李先生想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就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当初只是出资,并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同样徐女士主张双方之间实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也需要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若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徐女士就需要偿还欠款。
问题3: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市民单先生原是某公司的股东,前段时间因为个人原因,单先生准备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出去,公司的另一个股东陈先生决定接手。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了公司股权的价格,陈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款项给单先生后,称自己目前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了,要求将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单先生同意了,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现在陈先生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单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是否可以凭借手的借条,要求陈先生偿还欠款?
律师说法: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根据单先生的描述,他手中虽然有陈先生出具的借条,但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也就是说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单先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法院不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而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问题4:朋友借我的钱,我买了他的房子,朋友现在不还钱怎么办?
市民赵先生的朋友前段时间向他借钱,赵先生同意借款。两人闲聊时,赵先生得知朋友正在出售自己的房子,赵先生当即表示自己愿意购买。双方随即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是双方的借款合同。赵先生向朋友支付了借款,并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如今借款期限已到,索要欠款时,朋友却说借款是赵先生支付的购房款,不愿偿还。赵先生认为自己的借款和购房款是两回事,询问律师能否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律师说法: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因此赵先生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欠款问题,法院通常会将他与朋友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问题5:妻子借钱,丈夫名下的房子会受影响吗?
刘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借给朋友50万元钱做生意,但是朋友生意失败,自己的钱也无力偿还,朋友丈夫的名下有一套房子,自己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吗?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证明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应当由债权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形成。律师提醒,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最简单最明确的方式,就是要求夫妻2人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名。
相关案例:转款凭证附言“借款”但未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被告庄某经人介绍与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识,并曾为原告介绍建设工程项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150,000元,在银行回单用途一栏载明“借款”,但事后未出具借条。原告认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
被告辩称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案涉款项150,000元系居中介绍工程所收取的中介费,并非借款,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原被告意见及提供的证据,认定涉案150,000元款项为借款。理由在于:
1.原告提交的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中款项用途已经载明为借款,应当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时已经明确了案涉款项为借款的意思表示;2.原告已经将转款凭证通过微信方式发给被告,被告收到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后知晓原告对该款项为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被告并未提供其对该款项性质予以否认的证据情况下,故应视为被告知晓并接受案涉150,000元款项为借款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辩称案涉150,000元系项目居间中介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曾为原告介绍过该项目,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应付其150,000元中介费。且参照原告提供的双方以往合作惯例,原告支付服务费,被告需提供居间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等予以证明,然被告并未就居间事宜进一步举证,故被告在本案答辩意见中称案涉款项为中介费,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采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二是有交付款项的事实,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一般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等多种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仅仅能作为单方备注,不能证实成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基础后,举证义务转移至被告,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就此举证予以证明;如被告无法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已经提供转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以往交易材料为证,已经就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发生纠纷时,有足够的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借贷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陈继洋 律师
陈继洋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中国海洋大学外聘导师。青岛市科技金融特派员。曾就职于国内某券商投行部。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业务、融投资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不良资产处置等。
王晓雨 律师
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业务部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专业的职业素养。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合同纠纷。代理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典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房屋所有 权确认纠纷、追偿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离婚纠纷等大量诉讼案件。此外也代理多 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企业进行合同审查,规避日常法律风险,以及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谈判,提起法律诉讼服务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