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如何用法律手段合理应对建材涨价

发布时间: 2021-08-12 浏览次数:654
    按语: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长期致力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践,根据所代理的案件,结合市场的变化,进行实务总结,期望对从事建工事业的发包方、总承包方和施工方提供可操作的建议。

    2021年5月以来,钢材的价格每吨突破了6000元,涨幅高达500多元每吨,增幅达10%以上,创下今年以来的价格新高。除此之外,玻璃、沥青、木材等材料的价格也有小幅度上涨。建设工程领域的价格风险一直都属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关注的热点,面对突如其来的涨价潮,双方应当如何用法律手段合理应对? 

一、固定价格合同调价纠纷
在实践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为了规避交易中的风险,多采固定价格合同的方式对原材料、人工费用以及其他可能的支出作出封闭性约定。于是问题随之而来,如果材料的价格涨幅过大以至于交易一方难以承受,此时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不难找出答案。
(一)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以价格的单纯涨跌为由适用情势变更来调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587号
案情: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合同系固定单价合同,并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投标人所报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已考虑市场,施工图遗漏等风险因素”。此后,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承包方请求法院重新认定工程造价。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二:其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违反了招标程序无效;其二,《补充协议》由于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故可撤销。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违反了招标程序无效,但《补充协议》仍然合法有效。虽然承包方主张其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但其并未提交调取证据申请。承包方没有证据证明系胁迫下出具。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已经对工程单价及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承包方以部分工程实际造价超过施工成本、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为由,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固定价格合同下政策性价格调整不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
案情: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该合同执行期间不考虑人工、机械施工和材料价格的涨落因素,即在施工期间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钢材价格大幅上涨,该省交通厅通知要求对于涨价前夕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可依据合同工程单价和合同执行,实际参考招标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结算时的价格情况,可给施工企业予以适当补偿。经发包方内部决定,在诉前补偿了承包方材料差价款1415288元。后经承包方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中关于材料及运费调差损失金额为4154868元,补偿了钢材差价。承包方请求法院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照鉴定意见中的价款支付。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本案中,相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总额,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自购钢材、燃油、自购材料运费价格变化的幅度,已经达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程度,不构成情势变更。且发包方已经依据本省交通厅的通知精神给予了承包方补偿,故承包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二、情势变更及其判断标准和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有选择性地继承了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其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的判断标准
从法条中可以解读出情势变更的五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其一、发生变更的事实属于“情势”,也就是该变更的事实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其二,情势变更的情形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间就不得再行主张;其三,发生的变更情形必须是无法预见的,更是不可归责于合同主体的,如果该风险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风险,或是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亦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其四,发生的变更情形是商业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作为发包商或承包商本应熟知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调整的范畴;其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不公平,且不公平的程度已经达到了“明显”以至于难以忍受,如果只是轻微的不公平,则当事人的合意自主性应当被尊重。
(二)情势变更的情形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在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冠肺炎指导意见(一)》将其作为情势变更事由进行了规定;
2、价格异常涨落,如果价格异常涨落超出了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明显失去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3、政策变化或法律规范变化,比如近年来常见的房屋限购、限贷等政策、法律规范变化常常被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
4、政府行为,比如政府规划调整、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该政府行为也常常被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立法层面的确立,旨在为了实现实质公平,但也在很大程度上让合同变更或解除变得容易,这与“合同严守”原则是对立的,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通过上述固定价格合同调价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也十分严格。

三、可调整价格合同调价纠纷
(一)合同无效时,不支持按照市场价格赔偿价差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763号
案情: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方又与分包方签订了《协作合同》。《协作合同》第十条第七款约定,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属不调价清单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工程单价见附表《工程量清单》,所列单价含材料、劳务、施工机械、安全及安全设施的投入、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等国家规定的项目)、税费、利润、施工环保、水保、临建设施、电力设施及安装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后经法院认定,《协作合同》由于属于非法转包而无效,但非法转包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分包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工程材料价格,理由有:一是因《协作合同》无效,应按照市场价结算工程款,原审判决按照合同价认定工程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施工期间因发生了“5.12大地震”,导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增工程款。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案涉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据双方签订的《协作合同》可认定,承包方与分包方对案涉工程采取固定价计价标准,并且约定了单价包含了材料、劳务、机械及其他一切风险。原审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
(二)双方对标的物价格约定不明时,法院根据市场价调整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858号
案情: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与分包方就道路爆破等特定项目签订《土石方挖运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机械打眼爆破每立方米3元。由于分包方不具备道路施工资质,《协议书》被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无效。在分包方施工过程中,爆破材料的价格由每吨4000多元涨至每吨8000多元,发包方已经差价补给承包方。分包方主张按照爆破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工程款,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承包方不服,理由为:合同约定“机械打眼爆破每立方为叁元”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原判决试图用情势变更原则来支持裁判逻辑是错误的。整个工程施工所需爆破材料款,只是150万元左右,承包方已经付清。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同了二审法院的观点,即合同约定“机械打眼爆破每立方为叁元”,但是双方并未约定遇材料上涨或政策调整不予调整,固在无明文约定的情形下《协议书》不能被认定为属于固定价格合同。最高院认为,鉴于在施工过程中,爆破材料涨价是客观事实,其价格上涨了一倍左右,承包方对此亦未否认,且案涉路段的发包人实际已将该部分的材料差价补偿给承包方。承包方主张其支付的材料价款超出了实际发生的材料款支出,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
 四、实务建议
根据以上案件的梳理和分析,不难发现,最高院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堪称严苛,尤其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固定价格合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对于单纯由市场引起的价格变动,还是由政策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受损方获得支持的案例只占极少的一部分,法院基本不会贸然用司法介入当事人原本的合意中。一方面,受损方在举证方面处于很大的劣势,如果双方对于价格的上涨幅度有争议,对此进行举证并且欲达到法官心证,在现有情况下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实践中双方签订的大多固定价格合同,在法院的视角下,可供双方探讨的空间本就不多。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就应当尽量谨慎,尽可能避免因为价格波动而诉至法院。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对政策性的风险明确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未对政策性调整风险作出明确约定,而施工工期内出现材料的大幅上涨,且地方政府部门发布了了政策性调整价格的通知的,法院对该等政策性调整价格的通知的采纳意见,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此背景下约定政策性调整价格的条款对发包方和施工方各自的利益均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类型。例如: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暂定价格合同。法院在用司法介入合同价款的调整时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对于合同计价类型的约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裁判结果。
第三,除了对于合同价款类型的约定,还应当尽可能对计价方式予以细化,这对于施工一方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例如,在固定价格的情形下对可调价的事项明确约定;对于可能影响工程材料价格的事项应当在合同拟定的过程中尽可能考虑周全;对于通常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形,可对不确定的材料或费用协商约定特定涨幅风险倒置条款:“价格波动超过XX%时,发包方需承担涨价风险”等。

包捍国律师

朱孟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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