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 | 恪守职业仪表,维护法治尊严——论律师出庭着装规范的重要性与实践指引

发布时间: 2025-10-13 浏览次数:5

恪守职业仪表,维护法治尊严——论律师出庭着装规范的重要性与实践指引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相勇 冯飞

近期,青岛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接到多起关于律师出庭未按规定穿着律师袍的投诉,这反映出部分律师对出庭着装规范的忽视。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规范要求,深刻理解律师着装规范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典型案例引以为戒。
一、律师袍的历史沿革与规范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2年制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出庭穿着律师袍成为全国统一的职业规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近年来也多次发文强调律师出庭着装规范。2021年,山东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着装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律师出庭应当严格遵守着装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二、律师袍的象征意义与职业价值
律师袍是法律职业的标志性服饰,具有深厚的象征意义。首先,它象征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黑色律师袍代表着庄重、公正和专业,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的特殊身份。其次,律师袍有助于消除个体差异,凸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最后,统一着装强化了律师的职业认同感和责任感,提醒律师时刻谨记职业操守。
三、不规范着装的多重风险与典型案例
职业纪律风险
近年来,我省多个地市都有因着装不规范受到处理的案例。2022年,济南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多次未着律师袍出庭,被当事人投诉至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后,该律师被给予警告处分,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也被要求整改。
职业形象损害
2023年,青岛市某法院在对律师执业规范进行抽查时发现,个别律师出庭时穿着休闲服装,甚至有着T恤衫、运动鞋出庭的情况。法院将此情况通报市律师协会,相关律师被约谈并要求提交书面检查。
当事人信任危机
2021年,烟台市某律师事务所因律师出庭着装不规范,被当事人以"专业形象不佳"为由投诉。虽然案件最终胜诉,但当事人仍坚持要求退还部分代理费,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庭礼仪缺失
2022年,威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曾当庭对未着律师袍的律师提出批评,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对律师个人和行业形象都造成了损害。
四、山东省律师着装规范实践情况
根据山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律师出庭着装规范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青岛地区律师出庭着装规范执行率达到92%,济南地区执行率为94%,烟台、威海等地的执行率在88%左右,农村地区律师事务所的着装规范执行率相对较低,约为75%。
五、规范着装的实践建议
建立健全所内管理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出庭着装规范写入内部管理制度,为新执业律师配备律师袍。建议设立着装检查员,在律师出庭前进行着装检查。
加强职业礼仪培训
建议将着装规范培训纳入律师年度继续教育体系,定期组织职业礼仪培训。可邀请法官、资深律师等分享着装规范的重要性。
建立监督机制
建议律师事务所建立出庭着装监督机制,对多次违反规定的律师进行内部处理。同时可与法院建立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本所律师出庭着装情况。
完善配套设施
建议在各法院律师休息室配备更衣室和衣架,方便律师出庭前更换律师袍。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定期检查律师袍的完好程度,及时更新破损的律师袍。
六、结语
法治尊严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之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应当从着装这样的基础环节做起。让我们以济南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话共勉:"律师袍不仅是一件衣服,更是我们职业精神的象征。每一次规范着装,都是对法治尊严的守护。"
通过规范着装这个看似简单的行为,我们展现的是对法律的敬畏,对职业的尊重,对当事人的负责。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律师职业形象,提升法律服务品质,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  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 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 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五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
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出庭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 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 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 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出庭服装。
第十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 月 1 日至 20 日、12 月 1 日至 20 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
第十一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 报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 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