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衡观点 | 如何让一个股东合法的失权——兼论《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之适用机制与风控提示
发布时间: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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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二条之适用机制与风控提示
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第五十二条首次引入“股东失权”制度,为公司在特定情形下限制未履约股东权利提供了明确依据。
但在实务中,如何依法启动该机制、兼顾公司治理与程序正当,是一道系统性问题。
本文围绕“如何让一个股东合法地失权”,对触发条件、操作流程与法律后果作初步梳理,并提出若干风控提示,供实务参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启动失权机制的前提是:
特别提示:该制度高度依附于章程条款。若章程未明确出资时间,或公司已明确或默示接受延期缴纳,通常难以认定“失权”条件成立。
风控建议: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出资义务明确约定具体时间节点,避免使用“模糊、抽象、可延后”的表述,以保障失权机制具备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构建的是一个封闭完整的程序框架,该制度并非授予公司单方剥夺权利的绝对权限,而是要求其在符合法定程序基础上完成以下五个环节,实现对资本秩序的有序校正:
董事会应核实相关股东是否存在未按期、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应审阅财务账册、银行进账凭证、验资报告等材料,以形成事实基础。
此为程序启动前提,亦是防止误判、保障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 留痕送达方式(如EMS、电子邮件、内部系统留档等)。
特别提示:建议保留快递单号、邮件回执等送达凭证,以便将来举证使用。
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出资的,公司可由董事会依据章程作出失权决议。
- 符合章程关于议事程序的规定(如“过半数董事出席并表决通过”);
- 明确失权股东身份、未缴金额、丧失的股权范围与比例。
特别提醒:本条决定权主体为董事会,而非股东会,这是2023年修法后的重要变化。
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及时向相关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
- 异议期限(自通知送达起30日内可依法提起诉讼)。
失权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失权股东自此不再享有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实缴部分权利不受影响。
公司应在失权确定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该部分股权的转让或减资处理,以维护资本真实性。
- 转让:向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或第三方转让,完成协议签署与变更登记;
- 减资:履行提前45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召开股东会等减资程序。
若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处置,其余股东应按原出资比例补足该部分资本,以防虚化影响债权人权益。
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股东认缴100万元未出资,若未按期处置,其余股东应按持股比例补缴。
- 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逾期利息、催缴成本、由此产生的公司损失;
- 可依法提起异议诉讼:但需在通知送达后30日内。
- 资本结构修复: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完成股权的转让或减资,确保资本真实;
- 违约赔偿请求权:公司有权向失权股东主张赔偿,怠于主张时,其他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补缴义务安排:若逾期未处置,其余股东应按比例补缴。
特别提示:程序中每一环节均应注意留痕、存证,包括核查记录、催缴函、决议文本等,以避免未来程序被异议或诉讼否定。
在担任某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笔者律师遇到如下实务问题:
“某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公司拟提前出资期限,从而触发其未缴而‘失权’,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公司面临资金紧张、股东结构需调整的背景下,“提前认缴 + 催缴 + 启动失权”可能会被视为一种潜在的治理手段之一。该方案在形式上看似合法合规,也为企业提供了某种“腾笼换鸟”的空间。但仍需面对以下关键问题:
毕竟,股东失权制度为《公司法(2023修订)》新增制度,其立法初衷虽明晰,但司法实践尚未对“主动制造失权”的合规边界给出统一答案,合规边界与风险防控值得高度关注,操作风险不可忽视。
基于上述实务困境,笔者律师初步归纳出两条可探讨路径,下一篇文章将进一步分析其合法性、实操性及风控要点:
总体来看,“主动触发失权”的操作设计本身在法律上并非完全不可探讨,但其逻辑应立足于章程安排、商业实情与法律风险的综合平衡。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失权机制的设立,意在平衡诚信履约与资本秩序之间的张力。其本质,不在于排斥或打压,而在于通过制度激励履约,推动公司资本结构的真实与稳定。
本文围绕“合法启动失权机制”进行了基础梳理与路径提示,重点在于建立一套兼顾规则约束与程序正当的操作逻辑。
下一篇文章将围绕“主动触发失权”进一步分析,探讨公司在不确定治理局面中的合规选项与风控策略。
治理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断题,而是一个在法定规则内持续调试、谨慎推进的过程。
欢迎您带着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与我们持续交流,期待与更多专业同行共同探讨:制度运行的边界与可能。
本文相关观点与实务建议,参考并部分引述以下资料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的16条要点》;
《观点| 股东失权制度解析——以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为中心》;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4):一文归纳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实操要点!》;
《公司视点丨新〈公司法〉变化剖析(四)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相关裁判规则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及其前沿适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