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下午3点30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举办第三期刑辩沙龙活动。本期主题为“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问题探讨,戚威副主任、杨学群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在所律师积极参与了本次沙龙。
杨学群律师首先对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进行了分析,认为二者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并且强调,和高利转贷比较,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至于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如何认定,杨律师结合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杨律师通过对本罪主体、关系人、违反国家规定等要素进行分析,表达了自己对该罪的理解。
戚主任结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详细阐述了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的行为较为普遍,如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有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是很重要的判断点。另外,对于骗取贷款罪,大家往往想到的犯罪对象是银行,其实该罪的犯罪对象不局限于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关键,但是如何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还要结合当时的资金状况、到期后的偿还能力、导致失去偿还能力的原因等进行判断。
戚主任表示,这三个罪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在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研究这几个罪,我们既可以了解金融机构在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会加深对刑法理论的理解。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这三个罪名研究透彻,不管是在刑事领域,还是民商事领域,都会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