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又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公证方式越来越多地在律师业务,特别是在非诉讼业务中采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诈骗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2020年10月23日下午,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两场沙龙活动对“公证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公证作为固定证据的常用工具,是有必要学习了解的,市中公证处的沈洁英应邀来到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为大家系统的讲解了《公证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她结合自己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问题,对公证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公证与律师业务的联系与合作发表了独到见解,并对律师关注的证据保全、债权强制执行许可等相关公证业务进行了详尽解答。
在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环节,朱之灏律师首先和大家分享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表现形式、立案标准等内容,并通过表格的形式对比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两者立案追诉标准的区别。而后,朱律师为大家讲解“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其从“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以及实际履约情况”、“未实际履约的原因考察”和“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这四个方面为我们阐述。最后,朱律师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在实务中办理过的合同诈骗罪案例,且通过对案例的详细讲解,使我们深刻地理解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单位犯罪以及“两头骗”的问题。
李甜甜律师(实习)主要是和大家分享了自己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以及对两者进行区分的意义所在的观点与看法。对于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李律师主要从“客观行为”、“主观目的”以及“保护的法益”这三个方面进行界分;对于两者进行区分的意义,其是从“刑法侧重惩罚”、“民法侧重补偿”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大家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最后,戚主任结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与所里的青年律师分享了刑辩律师在实务过程中对“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辩护等内容。其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的“签订”以及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戚主任通过一些案例为我们在座的青年律师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在此过程中,在座的青年律师与戚主任也进行了热烈地交流与讨论。关于大家在理论与实务中对“合同诈骗罪”存在的困惑与疑问,戚主任一一进行了解答。通过此次讨论,在座青年律师对于合同诈骗罪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了非常深入地理解,且受益匪浅。